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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飞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增资项目 发布时间: 2020-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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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性质:

国有

所在地区:

天津市

交易金额:

面议

截至日期:

2020-12-04

剩余时间:

已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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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及推荐理由

推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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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签:

企业融资 增资扩股 股权 软件开发

天津飞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是国内领先的自主核心芯片提供商,致力于“飞腾”系列国产高性能、低功耗通用计算微处理器的设计研发和产业化推广,同时联合众多国产软硬件生态厂商,提供基于国际主流技术标准、中国自主先进的全国产信息系统整体解决方案,支撑国家信息安全和重要工业安全。目前飞腾公司的总部设在天津,在北京、长沙设有分公司,在广州设有子公司。近三年,公司各项财务数据快速增长,截止2020年6月30日,营收超过3.3亿元,净利润4900万元,成长性极好,未来发展空间巨大。
项目简介 项目详情 受让条件

一、交易条件

(1)拟募集资金总额视征集情况而定

(2)拟募集资金对应持股比例新引入投资人合计持股比例不超过15%

(3)拟新增投资人数量不超过10家

(4)募集资金用途本次募集资金的用途是用于加大研发力度,拓展行业市场。

 

二、公司简介

天津飞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腾公司”)是国内领先的自主核心芯片提供商,致力于“飞腾”系列国产高性能、低功耗通用计算微处理器的设计研发和产业化推广,同时联合众多国产软硬件生态厂商,提供基于国际主流技术标准、中国自主先进的全国产信息系统整体解决方案,支撑国家信息安全和重要工业安全。目前飞腾公司的总部设在天津,在北京、长沙设有分公司,在广州设有子公司。

飞腾公司始终坚持“核心技术自主创新,产业生态开放联合”的发展理念,以“聚焦信息系统核心芯片,支撑国家信息安全和产业发展”为使命,努力成为世界一流芯片企业,用中国芯服务社会。2019年新年伊始,习近平主席在天津考察时对飞腾公司的工作给予充分肯定,并殷切嘱托大家心无旁骛、勇担重任。

“飞腾”品牌名称源自著名爱国主义诗人屈原《楚辞·离骚》中的名句——“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吾令凤鸟飞腾兮,继之以日夜。”自第一颗飞腾处理器研制成功开始,飞腾的技术演进已走过20余年的历史。

飞腾CPU产品具有谱系全、性能高、生态完善、自主化程度高等特点,目前主要包括高性能服务器CPU(腾云S系列)、高效能桌面CPU(腾锐D系列)和高端嵌入式CPU(腾珑E系列)三大系列,为从端到云的各型设备提供核心算力支撑。

目前,飞腾公司已经联合起千余家国内生态伙伴,优化移植了千余种软件。基于飞腾CPU的产品覆盖多种类型的终端(台式机、一体机、便携机、瘦客户机等)、服务器和工业控制嵌入式装备等,在国内政务办公、装备制造、云计算、大数据以及金融、能源和轨道交通等行业信息系统领域已实现批量应用。同时,飞腾与国内伙伴单位展开合作,形成了基于飞腾平台的云计算全栈、边缘计算全栈、终端全栈、嵌入式全栈生态,为广大集成商和客户提供更丰富的选择空间。

自成立以来,飞腾公司及核心产品、团队已荣获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中国芯”年度重大创新突破产品奖、中国电子信息博览会金奖、2020年中国IC设计成就奖之五大中国潜力IC设计公司、中国青年五四奖章集体等众多荣誉奖项。

 

三、股权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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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财务数据

近三年,公司各项财务数据快速增长,截止2020年6月30日,营收超过3.3亿元,净利润4900万元,成长性极好,未来发展空间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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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方式: 增资扩股
控制权: 全资或绝对控股
发展阶段: 种子期
转让/增资的股比: 面议
本项目只接受联合体方式投资,联合体必须满足下述A类或B类联合体的条件: A类联合体:该联合体成员数量应不超过两方,且联合体成员的合计注册资本须不低于人民币3000亿元,且实收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亿元(提供相关证明文件),且联合体已在集成电路领域投资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亿元。该联合体成员各方须满足以下条件,在提交投资申请时,对如下事项做出书面承诺及按具体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1)联合体成员应为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内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2)联合体成员的直接或间接股东不是注册于中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下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拥有中国境外身份的自然人,须提供增资人认可的股权结构图;(3)联合体成员如为私募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应已根据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规定完成私募基金产品备案或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4)联合体成员及其各级出资人不得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不得存在委托持股、契约型基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情形;(5)联合体成员不得与增资人从事相同或相似业务;(6)联合体成员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和/或不良信用记录,不存在到期未还的重大债务及其他或有重大债务;(7)联合体各成员投资金额应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8)联合体成员应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B类联合体:该联合体成员数量应为五至十方,联合体成员中须有一方满足或多方共同满足下述两个资格条件:①大型金融机构(2018年或2019年其官网公布的年报总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万亿元)下属全资人民币投资子公司,且实收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联合体成员或其全资直接股东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亿元;②联合体成员或同一实际控制人下属机构为增资人产业上下游领域机构,与增资人已签署不低于人民币10000万元的采购合同,能够与增资人主营业务形成战略协同发展效应(联合体成员须出具增资人认可的书面说明)。该联合体成员各方须满足以下条件,在提交投资申请时,须对如下事项做出增资人认可的书面承诺及按具体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1)联合体成员应为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内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2)联合体成员的直接或间接股东不是注册于中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下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拥有中国境外身份的自然人,须提供穿透至自然人或者国资监管机构的股权穿透图/表;(3)如为私募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应已根据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规定完成私募基金产品备案或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4)联合体成员及其各级出资人不得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不得存在委托持股、契约型基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情形;(5)联合体成员及其关联方不得与增资人从事相同或相似业务;(6)联合体成员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和/或不良信用记录,不存在到期未还的重大债务及其他或有重大债务;(7)联合体各成员投资金额应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8)联合体成员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资金来源合法合规,须提供2019年年度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9)参与本次增资符合意向投资人的公司章程/合伙协议等相关协议或法律文件关于投资范围的约定;(10)联合体成员应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增资人有权对A类和B类联合体成员是否符合资格条件进行判断,并保留最终解释权;A类和B类联合体成员应同意并无条件配合增资人进行必要的业务、财务、法务、技术等方面的尽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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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评

8.0

综合评分

8.0

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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