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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50%股权 发布时间: 2023-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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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性质:

国有

所在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交易金额:

88500.00万元

截至日期:

2023-10-25

剩余时间:

已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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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及推荐理由

推荐人:

孙丽伟

标 签:

成长期 相对控股 股权转让

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是由中航工业集团与法国安盟集团共同发起组建的全国性财产保险公司,于2012年3月28日获原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批准。公司是国内唯一一家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合资保险公司。总部设在四川成都,业务涵盖农险、车险、财产险、健康险、意外险等领域。
项目简介 项目详情 受让条件

一、交易条件

转让底价88500.00万元,一次性付款,保证金26550万元。

二、公司简介

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是由中航工业集团与法国安盟集团共同发起组建的全国性财产保险公司,于2012年3月28日获原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批准,安盟保险(中国)有限公司正式更名为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目前,由中航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安盟农业相互再保险全国总公司分别持有50%股权,是国内唯一一家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合资保险公司。总部设在四川成都,业务涵盖农险、 车险、财产险、健康险、意外险等领域。

2010年法国安盟集团和中航工业集团合作组建中航安盟保险的签约、2013年双方进一步加强合作签署协议,均得到了中国、法国时任领导人的见证。2023年7月举行的第九次中法高级别经济财金对话中,将“中方欢迎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在中国多个省份扩展一般保险业务和农业保险业务”纳入了对话共识。

自2012年正式运营以来,公司坚持以农业保险为切入点,大力发展综合财险业,在农险、车险、财产险、健康险、意外险等领域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秉承航空工业集团 “航空报国”的精神担当,借鉴法国安盟集团百年农业保险发展经验,公司不断开展模式创新、渠道创新、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业绩逐年稳步增长,力争打造一流合资保险公司。

目前,公司已在四川、吉林、陕西、辽宁、黑龙江、内蒙古、北京、河北、山东、天津、海南、江西等省市自治区开设分支机构,全国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近260家。

中航安盟一直重视农险创新发展和研究,积极响应国家政策导向,深入挖掘客户风险保障需求,全力打造“农业保险+”的综合金融服务体系,为农业保险市场发展不断探索新的服务模式,助推乡村振兴。

三、保险产品经营信息

1、业务情况

2022年,公司共取得保费收入309,048万元,较2021年保费收入增加22.45%。其中,机动车保险保费收入57,139万元,较2021年增加17.3%,占商险保费收入62.48%。随着车险综合改革的推进,各保险公司逐渐掌握并适应车险市场的变化,在对车险业务的发展方向及政策把控上更加明确,同时伴随着配套监管措施逐步到位,市场竞争趋于理性。接下保费方面逐步恢复增长。

2、承保利润

2022年,承保利润为950.18万元人民币。下表为商险保费收入排名前五的险类各项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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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偿付能力信息

1、主要偿付能力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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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报告期内偿付能力变动原因分析

(1)偿二代二期规则下2022 年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25.68%,满足银保监会监管要求。

(2)2022 年保险公司开始执行偿二代二期《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20 号》,最低资本及实际资本的计算方式较一期规则变化较大,因此与去年同期数据暂无可比性。

(3)公司2022 年保费规模大幅增长,同比上升22.5%,最低资本占用增加,实际资本增幅不及最低资本增幅,偿付能力充足率有所下降。

四、财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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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股权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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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披露的内容

1.标的企业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应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细则的规定行使优先购买权。

2.本项目标的企业属于保险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的企业的股权转让及转让后标的企业的新章程需经政府相关部门审批,均获得批准后,标的企业向受让方签发更新后的股东名册以确认受让方的股东身份。

3.本项目受让方与转让方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之前,需签署标的企业经修订的《合资经营合同》和经修订的章程。

4.原股东拥有伴随出售权和优先购买权,具体内容详见标的企业《合资经营合同》。

5.意向受让方需自行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中所适用的条件和要求,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关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主体资格,决定是否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

6.其他需披露的内容详相关备查文件。

七、项目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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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方式: 股权转让
控制权: 相对控股
发展阶段: 成熟期
转让/增资的股比: 50.00%
1、意向受让方须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n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和支付能力;\n3、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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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评

8.4

综合评分

8.4

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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