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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975,741,274股股份(占总股本的50.43%) 发布时间: 2022-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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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性质:

国有

所在地区:

北京市

交易金额:

887924.56万元

截至日期:

2022-06-30

剩余时间:

已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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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及推荐理由

推荐人:

周先生

标 签:

(1)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002670)。公司通过内生式与外延式双向发展,以“资本+创新”为双轮驱动,逐步构建起了以“证券为核心,投资为纽带,科技为支撑”的多元化金融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各业务板块在金融领域的作用,实现资金、技术与资产的有效链接。(2)公司主营业务包括:①证券业务: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2年12月,注册资本46.95亿元。总部位于江西南昌,在深圳、上海、北京等重点城市设有业务管理总部, 在全国30个省(市)、自治区设立了200多家分支机构,形成了立足江西,辐射全国的业务格局。②投资业务。公司始终秉持“价值投资”理念,积极在互联网金融、智能制造、消费升级、区块链等领域进行投资布局。③金融科技。极盛科技为公司金融科技业务运营实体,致力于利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前沿技术手段发展个性化的金融行业信息协同、多资产交易、智能数据服务和数字货币平台等业务,促进公司提升信息化水平及风险管理能力。
项目简介 项目详情 受让条件 项目地图

一、交易条件

转让价格887,924.559340万元,一次性付款,保证金177,584.911868万元。

二、公司简介

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盛金控”或“公司”)于2012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002670)。公司通过内生式与外延式双向发展,以“资本+创新”为双轮驱动,逐步构建起了以“证券为核心,投资为纽带,科技为支撑”的多元化金融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各业务板块在金融领域的作用,实现资金、技术与资产的有效链接。公司恪守“诚信、担当、包容、共赢”的企业价值观,着力打造“赋能实体经济、助力科技创新”的核心能力,将公司建设成为专业、创新、开放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平台。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盛证券”)作为一家全牌照的综合性券商,是国盛金控证券业务的运营平台,下辖国盛期货、国盛资管、全钰投资三家子公司,在全国30个省(市)、自治区设有200多家分支机构,业务布局辐射全国。国盛证券以“全方位发展、全国性布局、全时性服务”为发展目标,致力于成为服务实体经济、培育行业龙头,推动企业升级发展的金融赋能平台。

公司投资业务始终秉持“价值投资”理念,采用市场化的运作模式,长期在目标投资领域中“精耕细作”,充分发挥自身的投研优势,积极为标的企业提供资金、管理及业务合作等全方位支持,致力于成为伟大企业重要的投资人。目前公司已成功投资多家优秀企业。

珠海横琴极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极盛科技”)作为国盛金控金融科技业务的运营实体,以“科技驱动金融创新”为理念,致力于利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前沿技术手段发展个性化的金融行业信息协同、监管科技、智能数据服务和数字货币平台等业务,积极践行金融科技大数据及智能化战略,促进公司提升信息化水平及风险管理能力。

国盛金控始终秉承“诚信、担当、包容、共赢”的价值观,与股东和员工共享发展成果,与客户和伙伴共创卓越成就,与行业和社会共担责任使命。国盛金控坚守金融报国之初心,践行企业社会责任,在精准扶贫、公益慈善、志愿服务等领域持续投入,心怀感恩,砥砺前行,助力国家昌盛、创造美好生活!

三、主营业务

1、证券业务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2年12月,2016年4月成为国盛金控的全资子公司, 注册资本46.95亿元。总部位于江西南昌,在深圳、上海、北京等重点城市设有业务管理总部, 在全国30个省(市)、自治区设立了200多家分支机构,形成了立足江西,辐射全国的业务格局。

国盛证券作为一家全牌照券商, "以卓越服务立业、 以改革创新驱动、 以控制风险安身、以金融科技图强"的经营理念, 为客户提供资本市场全产业链产品及便捷的一站式综合金融服务。 经营范围包括证券经纪、证券自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投资咨询、财务顾问、融资融券、转融通、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新三板做市、港股通、股票期权等。 并拥有资产管理、期货、私募基金等子公司,参股公募基金及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业务布局完善,协同效应显著。

业务优势:全方位——业务布局全面,金融服务综合;全国性——网点数量业内领先,全国性业务布局;全时性——金融科技深度融合,全天候7×24小时客户服务。

2、投资业务

公司始终秉持“价值投资”理念,伴随目标企业共同成长,实现共赢。公司长期在目标投资领域中“精耕细作”,充分发挥自身的投研优势,聚集了一批行业专家、专业投资人士、企业管理专家以及各类金融专业服务人才,逐步建立了覆盖企业发展全周期的投资、研究和服务体系。

投资领域:国盛金控以打造综合金融服务平台为出发点,以集团旗下各板块与投资标的形成协同效应、实现互利共赢为目标,积极在互联网金融、智能制造、消费升级、区块链等领域进行投资布局。

(1)互联网金融

投资方向主要包括:消费金融,第三方支付,在线理财,互联网保险,互联网征信,金融媒体等。

(2)智能制造

投资方向主要包括:智能制造核心技术装备,核心工业软件,工业互联网平台,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等。

(3)消费升级

投资方向主要包括:医疗健康,医疗美容,体育健身,智能云居,母婴用品等。

(4)区块链

投资方向主要包括:硬件和基础设施,底层平台,通用技术,区块链垂直应用,交易所、钱包、社群维护、区块链媒体等第三方服务

3、金融科技

极盛科技为公司金融科技业务运营实体,致力于利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前沿技术手段发展个性化的金融行业信息协同、多资产交易、智能数据服务和数字货币平台等业务,促进公司提升信息化水平及风险管理能力。

业务范围:金融业务咨询与解决方案落地——开发并运营集团的关键平台和服务;金融科技项目孵化与创设——为集团的证券、投资和互联网业务高效发展提档增速;信息一体化建设——全面支撑国盛金控集团完成数字化建设,加强高效运作和决策的能力;强化风控合规——对内提升效率、降低成本、改善体验、强化风险管理,推进集团各项业务健康快速发展。

竞争优势:国盛金控自身的科技基因,以科技引领业务,以业务实践科技;拥有一流行业专家和技术专家,从战略规划、用户体验、信息安全及流程管理提供专业的服务,持续引领创新;以专业的服务精神、强大的研发能力、果断的执行能力落地集团金融业务场景。

四、财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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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股权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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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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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重要信息披露

1、本项目部分转让方持有的标的公司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盛金控”)的部分股份存在被质押或冻结的情形。其中:

(1)张家港财智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质押给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330,157,746股股份;

(2)西藏迅杰新科科技有限公司质押给新时代信托股份有限公司35,000,000股股份,新时代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包头市中院申请冻结了60,004,532股股份,广州新华城市发展产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和广州国寿城发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联合通过广州市天河区法院申请冻结了西藏迅杰新科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2,170,283股股份;

(3)北京凤凰财智创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质押给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6,410,000股股份,质押给国民信托有限公司23,103,499股股份,国民信托有限公司已通过佛山中院申请冻结了北京凤凰财智创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质押给其的股份。

2、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须承诺,一旦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递交受让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标的企业审计报告、备查文件及该等文件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已充分知悉、理解和接受标的股份现状,同意接受标的企业的全部情况及与此相关的全部风险,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挂牌公告之内容,并自行承担受让股份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同意不因消除质押和冻结的限制交易情形工作导致延迟或终止交易而追究转让方、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及其它受转让方委托参与本次处置的相关方的任何责任。

3、本次标的股份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流通股,且涉及证券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在征集到受让方并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后,需报监管部门核准审批,并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份协议转让的相关规定办理交易审核和股份过户。

4、意向受让方须承诺,一旦被确定为本次标的股份的受让方,将以本次受让价格收购北京岫晞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有的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33,000,042股股份(占总股本的1.71%)。

5、意向受让方须同意维持国盛金控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盛证券”)经营稳定的相关工作安排,包括但不限于:不变更国盛证券注册地,承诺保持公司主营业务、员工队伍的稳定。

八、项目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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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方式: 股权转让
控制权: 全资或绝对控股
发展阶段: 成长期
转让/增资的股比: 50.43%
1、意向受让方应符合证券公司股权实际控制人相应条件; 2、意向受让方应履行完毕相关内部审批程序;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4、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与证券公司业务协同良好; 5、本次征集受让方接受联合体参加,联合体成员原则不超过3家,联合体中每个成员应当保持独立地位且需要符合证券公司股东的资格要求。联合体各方须书面明确联合体牵头人(联合体牵头人应为联合体中拟受让持股比例最大的一方,且应符合证券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资格要求)、各自受让股份数及受让比例。6、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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