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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阳光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100%股权及13,970.03万元股东债权 发布时间: 2021-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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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性质:

国有

所在地区:

上海市

交易金额:

41603.26万元

截至日期:

2021-08-20

剩余时间:

已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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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及推荐理由

推荐人:

刘经理

标 签:

住宿餐饮 物业买卖 股权 酒店物业 长三角

常州阳光国际大酒店位于江苏常州钟楼区怀德北路35号,坐落于常州市中心,美丽悠久的京杭大运河畔,繁华延陵路与怀德路的交界处,紧邻吾悦国际、南大街、莱蒙都会三大核心商圈。酒店临近常州江南商场公交枢纽,BRT快速公交以及在建的常州地铁环绕四周,交通便利。酒店占地面积1万余平方米,总建筑面积6万多平方米。其中主楼28层,拥有333间(套)豪华客房、各式中西餐厅、容纳500多人的国际会议中心、商场、KTV等。辅楼八层,为娱乐配套项目:室内游泳馆、桑拿、棋牌、健身房、台球、沙狐球、网球场等。
项目简介 项目详情 受让条件

一、交易条件

转让价格41,603.26万元, 一次性付款,保证金8,321万元。

二、公司简介

所属行业:住宿业

成立时间:1993-04-08

注册地(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怀德北路35号

经营范围:住宿、室内娱乐活动、美容美发、酒吧、游泳池、复印、影印、打印、休闲健身、洗浴、清洗保洁、洗染、摄影、车辆存放、信息咨询服务;自有办公楼、场地出租;建筑材料、五金、交电、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品)、工艺美术品(除金银类)、百货、针纺织品、日用杂品、卷烟零售;餐饮服务;食品销售;国内广告设计、制作、发布;会务服务、礼仪服务;物业管理服务,房屋修缮,绿化养护,室内外装饰工程设计、施工,家政服务。(涉及许可项目的按许可证核定范围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注册资本:28,700万元

注册资本币种:人民币

经济类型: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经营规模:小型

法定代表人:王海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913204041372572886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是

三、常州阳光国际大酒店简介

常州阳光国际大酒店位于江苏常州钟楼区怀德北路35号,坐落于常州市中心,美丽悠久的京杭大运河畔,繁华延陵路与怀德路的交界处,紧邻吾悦国际、南大街、莱蒙都会三大核心商圈。酒店风景优美,宾客足不出户就能看到美丽的古运河以及篦梁灯火,文亨穿月三大美景。

交通情况:酒店临近常州江南商场公交枢纽,BRT快速公交以及在建的常州地铁环绕四周,交通便利。酒店距离中华恐龙园8.36公里,距离泰富百货2公里,距离红梅公园2.5公里,距离常州奔牛机场23.53公里,距离常州火车站2.88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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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占地面积1万余平方米,总建筑面积6万多平方米。其中主楼28层,拥有333间(套)豪华客房、各式中西餐厅、容纳500多人的国际会议中心、商场、KTV等。辅楼八层,为娱乐配套项目:室内游泳馆、桑拿、棋牌、健身房、台球、沙狐球、网球场等。

酒店餐饮会议场地近2000平米,共设有多功能厅、牡丹厅等功能齐全的8个会议室,能承接800人会议。4楼中餐厅有昆仑、钻石等15个包厢以及泰新阁、祥瑞苑等3个综合宴会厅,能同时提供760个餐位;是您商务旅行、休闲度假、会议宴会的理想酒店。

常州阳光国际大酒店是中国石油旗下阳光酒店集团管理的四星级商务酒店。阳光酒店集团共拥有30余家酒店,遍布于多个国家和国内外主要城市。

2016年11月9日-10日,常州阳光国际大酒店接受并顺利通过江苏省星评委员会四星级评定性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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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股权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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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财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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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重要信息披露

1.本项目转让底价为41,603.26万元,其中:标的公司100%股权转让底价为27,633.23万元;转让方上海浦东华油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对标的公司债权金额为13,970.03万元,债权转让价格为13,970.03万元,对标的公司98.48%股权,转让价格27213.204904万元,合计41183.234904万元;财政局对标的公司1.52%股权,转让价格420.025096万元。若产生竞价,债权价格不变,溢价部分为股权部分的增值。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转让方上海浦东华油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对标的公司债权金额为13,970.03万元,即债权转让价格为13,970.03万元。

提示提醒等内容   1.截至评估基准日,常州阳光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为入境人员留观酒店,鉴于此客观原因,本项目涉及部分房屋建筑物楼层及设备资产未能正常履行评估现场勘查程序,评估人员已尽可能地以替代程序来弥补缺失的现场核查工作内容,如采用抽凭及访谈资产管理人员等方式确认该部分资产的状态。我们认为采取的上述措施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现场核查程序不足的影响,本次评估程序受限情况未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

2.常州阳光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与常州市中顺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因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未在指定日期前缴纳租赁费用,常州阳光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向常州市钟楼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付拖欠水电气等能源费128553.92元及2018年11月15日至2020年4月1日期间租赁费用(含物业费)33万,并承担违约金;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2019)苏0404民初5166号”一审判决,判决常州市中顺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支付以上水电气等能源费、租赁费用,以及2020年4月2日至房屋交还日房租费264,000.00元,共计722,553.92元。同时判决常州阳光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赔偿常州市中顺消防器材有限公司装修损失及经营损失,并返还保证金,共计398,640.00元。常州阳光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因不服对常州市中顺消防器材有限公司赔偿金额判定,又提起上诉,评估基准日案件尚未结束。常州市中顺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应支付的部分房租及水电费570,183.00元已在应收账款序号21中挂账,剩余赔偿金额152,370.92元未挂账。本次对应收账款按照判决书中应收取常州市中顺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房租、物业费、水电能源费等合计722,553.92元进行评估,同时将未挂账需赔偿常州市中顺消防器材有限公司装修损失及经营损失合计金额398,640.00元在预计负债科目中进行评估。

3.常州阳光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与常州飞星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张祖华因租赁合同纠纷,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0404民初5920号”民事调解,裁定常州飞星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张祖华于2018年7月20日前支付156,544.08元,如未按约支付,原告以166,544.08元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现无履行债务的能力,常州阳光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之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原告可申请恢复执行。评估基准日法院判决的166,544.08元已在应收账款序号20中挂账,由于判决时被告尚未撤场,后期产生的水电费金额为6,135.30元,应收账款合计挂账金额为172,679.38元,本次按照合计挂账金额172,679.38元确认评估值。

4.陈彦霆与常州阳光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9日签订了《餐饮内部承包合同》,在陈彦霆承包经营的三年中,被评估单位一直未足额支付原告的各项包干费用,陈彦霆向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0年5月21日市钟楼区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案件号为“(2020)苏0404民初2239号”裁定冻结常州阳光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65万元。2020年11月18日,常州市钟楼区法院出具“(2020)苏0404民初22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常州阳光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支付2020年1月26日至2020年4月28日人工包干费907200元,2019年4月26日至2020年1月25日餐饮维修费62359.5元和餐饮日常损耗费用124791元,返还保证金50000元,共计1,144,350.50元。

2020年11月26日,常州阳光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404民初2239号民事判决中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或由贵院改判。仅对50,000.00元保证金在其他应付款序号24中挂账,本次对其他应付款中保证金按照判决书金额50,000.00元进行评估,同时将剩余需赔偿陈彦霆的人工包干费及餐饮维修费、日常损耗合计金额1,094,350.50元在预计负债科目中进行评估。

5.唐莉娜原为常州阳光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前厅营销部销售经理,2017年10月与酒店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因不服从酒店疫情期间工作安排,申请劳动仲裁要求酒店支付其拖欠工资27.17万元,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30万元。常州酒店主张未拖欠工资,且已通过现金形式发放唐莉娜7.37万元,已超过其提成的报酬,不认可唐丽娜其他诉求。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并于2020年6月22日作出“(2020)苏0404民初292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常州阳光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万元。并于2020年7月31日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404民初29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常州阳光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支付唐莉娜2019年5月销售提成71687.4元和经济补偿金210162元,共计281,849.40元。

被评估单位不服判决又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1年1月12日,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4民终4387号”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评估基准日,被评估单位已在其他应付款序号68中挂账应支付给唐莉娜的销售提成和经济补偿金300,000.00元,本次按照上述判决的赔偿金额281,849.40元进行评估。

6.截至评估报告出具日,常州阳光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与常州市中顺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与陈彦霆因餐饮承包业务纠纷造成可能支付的赔偿金额合计1,246,721.42元,本次评估考虑了可能涉及的或有负债对评估结论的影响,按照目前判决书中相关金额在预计负债中进行评估。

7.评估基准日,常州阳光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共有351台(套)设备类资产处于闲置状态,其中:机器设备1台、运输设备2辆、电子及其他设备348台(套)。具体明细详见评估明细表固定资产备注。

8.截至评估基准日,常州阳光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租出的房屋资产明细,详见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评估报告备案文件。

9.本次评估范围内辅楼所在土地为划拨的辅助设施及社会停车场用地,经查阅《2017年度常州市市区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用地类型界定表中,无该类用途用地,评估人员经电话咨询常州市钟楼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得知,该地块取得时间较早,现已无辅助设施及社会停车场用地的划分,无法确认该划拨用地需补交的土地出让金。考虑到市场上无相关划拨用地上同类房地产的交易案例,故本次评估按照该房屋实际用途及商业房地产采用收益法且未扣除土地出让金进行评估。

10.截至评估基准日,常州阳光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28,700.00万元,实收资本30,874.20万元,本次未考虑上述事项对评估结果的影响。

七、项目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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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方式: 股权转让
控制权: 全资或绝对控股
发展阶段: 成熟期
转让/增资的股比: 100.00%
1、意向受让方为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及支付能力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4、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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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评

8.4

综合评分

8.4

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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