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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工业大数据创新中心有限公司增资项目 发布时间: 2021-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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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性质:

国有

所在地区:

重庆市

交易金额:

面议

截至日期:

2021-07-30

剩余时间:

已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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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及推荐理由

推荐人:

刘经理

标 签:

大数据 股权 软件开发

重庆工业大数据创新中心有限公司隶属于中国航天科工集团,是中国最早开展工业互联网研究和建设的实践者——中国航天云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控股公司,是工业大数据技术研究与产业,尤其是制造业,深度融合科技创新机构。创新中心作为重庆市政府入资支撑的平台公司,依托航天科工集团在先进制造业、大数据、互联网、人工智能等领域的科技优势,联合本领域骨干企业和重庆市平台企业,以工业互联网、大数据智能化为两个主要抓手,打造覆盖面全、技术水平高、跨行业合作性强的产业链,使工业大数据成为促进新兴制造业发展的源动力。
项目简介 项目详情 受让条件

一、交易条件

1、拟募集资金金额:择优确定

2、拟募集资金对应持股比例或股份数:不超过54%

3、拟征集投资方数量:择优确定

4、增资后企业股权结构:本次增资完成后,融资方原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46%,公开引入投资方持股比例不超过54%。各投资方具体持股比例以融资方有权批准单位批准为准。

5、增资达成或终止的条件:信息披露期满,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满足本次募集资金对应持股比例要求且增资价格不低于经备案的评估结果,并经融资方有权批准机构批准后,与融资方股东签订《增资协议》,则本次增资达成。

6、募集资金用途:本次增资募集资金使用主要聚焦能力提升,强化价值导向,重点强化核心能力建设、工业大数据应用解决方案、工业大数据公共服务、工业大数据生态系统等技术应用和市场拓展为重点,支撑商业模式突破,助力企业长远发展。

7、本项目融资方原股东参与增资,增资价格同外部投资方增资价格一致,与本次增资同步完成。

二、公司简介

重庆工业大数据创新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新中心”)由重庆市、工信部、中国航天科工集团、清华大学四方主要力量共建,以创建世界领先的工业大数据创新生态系统为目标,致力于建设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创新中心是中国最早开展工业互联网研究和建设的实践者——中国航天云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是工业大数据技术研究与产业,尤其是制造业,深度融合科技创新机构。创新中心作为重庆市政府入资支撑的平台公司,依托航天科工集团在先进制造业、大数据、互联网、人工智能等领域的科技优势,联合本领域骨干企业和重庆市平台企业,以工业互联网、大数据智能化为两个主要抓手,打造覆盖面全、技术水平高、跨行业合作性强的产业链,使工业大数据成为促进新兴制造业发展的源动力。创新中心已为4000多家企业提供上云服务,实现上万台套工业设备上云。包揽第二届中国工业互联网大赛全国总决赛领军组、新锐组双冠军。

创新中心依托领域内唯一国家级平台——工业大数据应用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承担了工信部“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石化行业)”“工业重点设备上云”,科技部2019年“网络协同制造和智能工厂”专项等国家级重大工程及科研项目,建设国家级区域特色工业互联网平台、国家级行业特色工业互联网平台、国家级博士后工作站,是重庆市级首批制造业创新中心、重庆市十大工业互联网平台、重庆市重点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

创新中心以两院院士、专家为学术带头人,依托工业大数据应用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和国家工业大数据创新联盟的科技资源,针对行业发展重大问题,开展大数据平台技术、数字孪生体技术、工业数据精益分析方法、工具和系统以及工业大数据在制造全生命周期的应用技术等面向行业的关键共性技术研究,推动大数据、互联网、人工智能和制造业的深度融合,加快国际化发展,定义制造业智能化国家标准,赋能“一带一路”,提高中国企业在全球工业价值体系中的地位,为建设制造强国和网络强国提供有力支撑。

三、股权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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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财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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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项目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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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方式: 增资扩股
控制权: 参股
发展阶段: 成长期
转让/增资的股比: 面议
1.意向投资方应为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意向投资方的股东不得为中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下同)的企业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以及拥有中国境外身份的自然人;意向投资方的实际控制人不得是中国境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拥有中国境外身份的自然人,不得存在任何外资背景。 2.意向投资方需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近三年无逾期尚未偿还贷款,无不良经营记录。 3.意向投资方股权结构明晰,公司治理规范,规章制度完善;近三年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行政处罚、被强制执行、被申请破产或其他面临解散清算的情况。 4.意向投资方若为基金管理公司,可指定其管理的基金作为最终出资方参与本次增资,最终出资方也需符合本投资方资格条件。 5.本次增资不接受联合体参与投资。 6.意向投资方应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7.融资方将对意向投资方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判断,并保留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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