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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南粤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增资项目 发布时间: 2021-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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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性质:

国有

所在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交易金额:

面议

截至日期:

2021-03-01

剩余时间:

已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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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及推荐理由

推荐人:

张经理

标 签:

混改 股权 融资租赁 金融业

广东南粤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在广州南沙自贸区注册成立,注册资本金3亿元人民币。南粤租赁为高成长性、创新型企业和符合国家政策如节能环保、高端装备、生物医疗、基础设施等导向产业提供专属金融系列产品。南粤租赁借助粤澳境内外融资便利,特别是集团控股的澳门华人银行在跨境金融方面的优势,以融资租赁带动多板块、全方位的金融服务,为客户提供贯穿成长周期的“一站式”解决方案。
项目简介 项目详情 受让条件

一、交易条件

1、拟征集投资方数量:1~2个

2、拟募集资金对应持股比例:每一元新增注册资本的交易底价不低于评估报告评估值1.191元(含1.191元)。交易完成后,南粤集团(广东南粤集团有限公司与南粤(集团)有限公司合称南粤集团)仍为增资方第一大股东且实际控制人。

3、拟新增注册资本(万元):视增资情况定

4、原股东是否有参与融资意向:否

5、企业管理层与员工是否有参与融资意向:否

6、增资达成或终结的条件:信息披露期满,征集到1-2家符合条件的投资方,每一元新增注册资本的交易底价不低于评估报告评估值1.191元(含1.191元)。同时,投资方需满足相关增资条件,与增资方签订增资合同且生效,则增资达成; 增资终结条件: 1.增资信息正式公告及延长信息发布期满,没有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投资方;2.增资企业、原股东未能与投资方就《增资合同》达成一致; 3.增资方提出终结申请。

7、募集资金用途  增加企业注册资本金,进而提升企业竞争力,加快企业发展,用途包括但不限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项目投放和其他符合规定的用途。

8、保证金100.0万元。若意向投资方未被确认为投资方的,在投资方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无息返还相关主体;若意向投资方被确定为投资方的,保证金按照相关约定转为增资价款。

二、公司简介

广东南粤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下称“南粤租赁”)于2016年12月在广州南沙自贸区注册成立,注册资本金3亿元人民币。作为南粤集团综合金融平台的新生力量和重要组成部分,南粤租赁形成了自身独特的经营特色,即借助粤澳境内外融资便利,特别是集团控股的澳门华人银行在跨境金融方面的优势,以融资租赁带动多板块、全方位的金融服务,为客户提供贯穿成长周期的“一站式”解决方案。

南粤租赁为高成长性、创新型企业和符合国家政策如节能环保、高端装备、生物医疗、基础设施等导向产业提供专属金融系列产品。公司在基础设施、信息科技、生物医疗、节能环保等领域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客户资源和项目经验。

南粤租赁的设立是南粤集团不断完善产业链、大力拓展金融业务领域的重要举措和成果。公司将秉承“创造和谐共赢”的经营理念,发扬“团结、高效、进取”的企业精神,充分依托南粤集团的粤港澳跨境金融服务优势,发挥省属国企之间的产融协同作用,务实进取,积极探索产融结合模式,全力服务实体经济,力争用 3 至 5 年的时间成为大型的国际化综合性融资租赁公司。

三、股权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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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财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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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重要信息披露

1.本次增资所募集资金总额超出拟新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将计入资本公积,由原股东和新股东共同享有。本次增资完成后,南粤集团(广东南粤集团有限公司与南粤(集团)有限公司的合称)仍为增资企业第一大股东并享有实际控制权,南粤集团持股比例不低于45%,增资企业纳入南粤集团合并报表范围。

2.其他披露事项详见《广东南粤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拟增资扩股事宜涉及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穗万城评报字[2020]第089号)、《广东南粤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报告》(CAC粤专字[2020]第0107号)及《关于广东南粤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增资项目的法律意见书》((2021)粤合邦律非第210018号-法意2)。

六、项目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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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方式: 股权转让
控制权: 参股
发展阶段: 成长期
转让/增资的股比: 面议
1.意向投资方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含香港、澳门)依法注册、有效存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不接受联合体参与本次增资扩股。2.意向投资方须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及财务、经营状况,无重大违法行为(须意向投资方提供书面承诺);意向投资方须承诺拥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进行本次增资,无欺诈行为。3.意向投资方须认可增资企业现有的经营模式,并同意南粤集团(广东南粤集团有限公司与南粤(集团)有限公司合称南粤集团)为增资方第一大股东且享有增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4.意向投资方及控股股东和子公司须承诺增资方增资扩股完成后不得与增资企业主业形成同业竞争,并提供相关书面承诺。5.意向投资方须同意:增资方有权对意向投资方是否符合资格条件进行判断,增资企业有权对意向投资者进行最终确认且拥有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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