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8号)于20201230日国务院第12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141日起施行。《条例》是我国有关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第一部行政法规,针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管理监督提出了比较全面的管控机制。就《条例》的内容进行如下解读:

一、建立权责分明的管理体制

《条例》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进行了明确的定义,明确规定行政事业单位所属国有资产的范围,提出政府分级监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直接支配。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牵头编制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和有关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各部门所属单位负责本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相关部门根据职责规定,按照集中统一、分类分级原则,优化管理手段,提高管理效率,建立权责分明、管理权归属清晰的管理体制。

二、建立以节俭为导向的国有资产使用、配置机制

《条例》中提出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使用、配置无不以节俭为导向,通过政府“过紧日子”,确保国有资产用之有道。《条例》提出以下措施:一是要求行政事业单位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二是资产配置重大事项应当经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资产价值较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履行审批程序。三是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完善资产配置标准体系,明确配置的数量、价值、等级、最低使用年限等标准。资产配置标准应当按照勤俭节约、讲求绩效和绿色环保的要求。四是提倡优先通过调剂方式配置资产,尽量减少购置、建设、租用,同时提出健全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机制。五是加强对本单位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各类国有资产的管理,明确管理责任,规范使用流程,加强产权保护,推进相关资产安全有效使用。

三、建立完善的现代化财务管理制度

《条例》首次提出建立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现代化财务管理制度。一是要根据相关规定建立预算机制,严格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和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配置资产,并开展绩效管理。二是规范会计核算,依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不得形成账外资产,无法确认入账应组织资产评估,并且要不定期进行资产盘点及对账。另外,提出建立全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推行资产管理网上办理,实现信息共享。三是建立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由各部门编制国有资产情况报告,并逐级报送。

四、建立严格的监督严惩机制

建立多重监督以及违规严惩机制,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控制度。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监督,由上级单位对下级单位进行监督,并公开检查结果。对于违规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依法追责处分。

五、对于资金特殊用途的规定

《条例》规定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或者设立营利性组织。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用于保障事业发展、提供公共服务。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有利于事业发展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体系。行政事业单位接受捐赠的资产,应当按照捐赠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人意愿不明确或者没有约定用途的,应当统筹安排使用。行政事业单位依法罚没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全部上缴国库。